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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单出口风险飙升!36 个月未申报恐面临全额补税

* 来源: * 作者: admin * 发表时间: 2025-08-14 17:31:00 * 浏览: 5

此前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2025年第17号公告》,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 “盯紧” 代理出口。

公告第七条规定 —— 凡以代理形式出口货物,必须同步申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主体信息和出口金额。如企业未如实报送,将按自营方式处理,由申报企业就该笔出口金额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义务。

红线已在纸面上划定。虽然公告执行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,距离正式生效还有数月,但各地税局已然开始提前 “热身”—— 买单出口正被点名清理,一批相关企业接连被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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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地税局对“买单开口”开刀

据悉,7月深圳税务部门集中通报了多起“骗取出口退税”案件,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,涉事企业均被处以1倍罚款。通报明确,这些企业均通过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,违规申领国家出口退税款。 

业内人士分析,跨境圈出现的这类案件,多与“买单出口”模式相关。所谓“买单出口”,即卖家自身不具备出口资质,借用第三方公司抬头完成报关和退税。这种模式看似能节省成本、简化流程,实则让业务链路自带高风险,具体表现为: 

  • 挂靠注册问题:注册地址形同虚设,无真实经营场所;

  • 实物流转缺失:账面显示有出口记录,但现场无仓储、装货记录;

  • 单证链条断裂:缺少真实发票、合同、报关单、结汇凭证,导致资金流、货物流、票据流“三流”无法匹配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此类整治行动并非仅在南方开展。

7月24日,内蒙古满洲里税务部门也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:当地某企业在向美日市场出口玩具、日用品等货物时,未能提供真实的购销合同、运输单据和结汇凭证,却通过虚构出口业务、违规申报退税的方式套取财政补贴。该案涉案出口额超3.4亿元,最终企业被要求补税3251万元、罚款204万元。

从南到北,执法行动的节奏呈现出近乎无缝衔接的态势。无论是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,还是高达数亿元,这些案件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条灰色链条——买单出口。显然,监管层面释放的信号已然十分明确:稽查的门槛不再由金额大小来决定,买单出口这一模式本身就已处于“高危区域”。 

值得关注的是,这一系列执法行动并非突如其来的突袭。早在今年6月,江苏徐州就已开出了目前已知的、本年度同类案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罚单——当地某物流公司因通过买单出口的方式进行虚假申报退税,被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以429.65万元的罚款。 

由此不难看出,监管部门对于买单出口这一模式的关注早已开始酝酿,只是在近期进入了集中落地执行的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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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免税限时36个月

地方执法"第一枪"已然打响,与之相呼应的是全国层面法规的收紧动作也在同步推进。 

8月11日,税务总局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并公开征求意见。此次意见稿将出口退(免)税的办理时限及责任主体明确写入法规,这意味着买单出口的灰色空间或将进一步被压缩。 

其中,有三条内容与跨境卖家关联密切: 

  • 出口货物免税时效: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,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,若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免税,该货物将被视作向境内销售,纳税人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
  • 跨境销售服务/无形资产:第五十二条指出,适用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,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免税,也将被视为向境内销售,需缴纳增值税。

  • 委托出口责任划分:第五十条明确,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时,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,由委托方负责办理退(免)税或享受增值税免税;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则由境内发货人承担退(免)税相关责任或缴纳增值税的义务。

换句话说,出口货物或跨境服务要享受免税,必须在 36 个月内完成申报,逾期就按境内销售补缴增值税;而委托他人出口的,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税务部门将直接认定由境内发货人承担退(免)税或缴税责任。

业内人士提示,“未申报”及“手续不完善”已成为直接引发补税的高风险点。买单出口、委托出口等灰色渠道的合规成本将会大幅上涨,卖家必须尽快整理进项票、合同、报关单等全流程凭证,以避免在新规实施后面临追缴。 

需要注意的是,该文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,最终的实施时间和执行细则尚未确定,但它所释放的信号已经十分清晰——跨境卖家在免税申报和手续合规方面,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要求